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周时进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具体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1-27 02:45)     点击:168

  具体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

  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中明确指出“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,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,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、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,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。”《意见》中的“刑事诉讼监督”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:

  1、刑事立案监督。

  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,如针对以罚代刑、漏罪漏犯、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的监督;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,如针对出于地方保护、部门保护等目的违法立案的监督;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。

  2、侦查活动监督。

  一是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、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,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;二是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;三是防止错误逮捕、起诉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监督。

  3、刑事审判监督。

  一是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;二是对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,;三是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监督;四是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。

  4、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。

  一是对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监督;二是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;三是对违法监管活动的监督;四是对执行死刑活动的监督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周时进律师提供“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周时进律师,周时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周时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707927301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周时进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九江律师 | 九江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周时进律师主页,您是第29351位访客